索 引 号:000014349/2024-208871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成文日期:2024年08月27日 |
标 题: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乙级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建设〔2024〕10号 | 发布日期:2024年08月28日 |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规定,经研究,现将我区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乙级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规定,根据我区实际,属于我厅审批的工程勘察设计乙级资质(通过丙级、丁级资质换领取得乙级资质的除外),申请资质延续时不考核个人业绩,其他审批事项按资质标准相关规定申请办理。
二、按照《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桂建政务〔2024〕3号)规定,属于我厅审批的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乙级资质的,申请资质延续时考核个人业绩,其他审批事项按资质标准相关规定办理。
三、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等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的企业资质,企业在申请乙级资质延续时按现行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等要求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理。
四、企业申请办理由我厅核发的勘察设计乙级资质延续事项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我厅提交资质延续申请。企业可登录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云平台(桂建云)—办事大厅—资质办理—“行政审批系统”—“资质延续”板块提交延续申请材料。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8月27日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