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3-492167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 成文日期:2023年11月10日 |
标 题: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暂停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试行工作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建设〔2023〕12号 |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10日 |
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2020年12月31日,我厅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管理评价办法(试行)》(桂建发〔2020〕19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评价办法》试行以来,勘察设计行业企业发展素质明显提升,建筑市场秩序明显规范,企业诚信守法意识明显增强,试行工作取得了既定成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有关要求,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经我厅认真研究决定,自2023年11月13日起暂停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评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暂停运行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云平台中的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功能,《评价办法》同时废止。
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级评分结果不再应用于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时,依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公开招标文件范本(2022年版)〉等四个范本的通知》(桂建发〔2022〕3号)要求的“企业信誉实力分”涉及信用评级评价结果应用的,评标时勘察设计企业投标人的此项得分均以满分计。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取消《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公开招标文件范本(2022年版)〉等四个范本的通知》(桂建发〔2022〕3号)中涉及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级评价结果应用于投标保证金的所有内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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