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2-1119480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 成文日期:2022年12月26日 |
标 题: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广西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专项评估办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建设〔2022〕8号 | 发布日期:2022年12月26日 |
桂建设〔2022〕8号
各市、县历史文化保护主管部门、文物保护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西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专项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评估工作过程中,如遇到有关重大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联系人:吴剑,联系电话:0771-2260046,工作邮箱:tsjc@zjt.gxzf.gov.cn。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联系人:吴兵,联系电话:0771-5634093,工作邮箱:a5626764@163.com。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化和旅游厅
2022年12月26日
广西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专项评估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加强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我区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积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重要论述,以及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要求,认真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发〔2022〕39号)安排和部署,依据文物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全面准确评估我区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利用工作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历史文化遗产屡遭破坏、拆除等突出问题,充分运用评估成果,压实保护责任,推动经验推广、表扬激励、问责问效、整改问题,切实提高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利用能力和水平,促进我区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取得更大成效。
二、评估工作主体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组织实施全区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专项评估工作。各历史文化街区所在设区市历史文化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对本市下辖各县(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专项评估工作。
三、评估对象
评估对象为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
四、评估内容和标准
评估内容和标准详见附件。评估内容主要包括资源挖掘、保护管理、活化利用、保护传承、加分项、扣分项、否决项等七大方面内容。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的导向和要求,适时会同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对评估内容和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一)基础项。
基础项包括资源挖掘、保护管理、活化利用、保护传承等四大方面内容,分值为90分。
1. 资源挖掘。主要对街区内历史文化资源普查挖掘、认定公布、挂牌保护和测绘建档三个方面进行评估。
2. 保护管理。主要从建立基本保障、编制保护规划、依法依规审批三个方面进行评估。
3. 活化利用。主要从保护历史环境要素、实施活化利用两个方面进行评估。
4. 保护传承。主要从融入城市设计、融入城市建设、彰显时代精神三个方面进行评估。
(二)加分项。
加分项侧重对现阶段主要工作方向的引导,集中体现在经验推广和表扬奖励、丰富历史文化资源、推动多方参与、强化技术保障四个方面,分值为10分。
(三)扣分项。
扣分项聚焦当前历史文化保护工作关注的重要问题,重点关注大拆大建、影响历史环境要素、破(损)坏保护对象三个方面,每方面的扣分分值与加分项的总分值对应,扣分项累计扣分值最高为30分。
(四)否决项。
否决项聚焦严重负面影响问题、严重破坏性问题两个方面。
五、评估方式
按照“一年一体检,五年一评估”的原则,将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专项评估分为城市年度自体检、设区市专项检查、自治区定期评估、自治区重点评估四种方式。
(一)年度自体检。自2023年开始,各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市、县历史文化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自体检,对历史文化保护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数据翔实、直面问题,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的年度自体检报告。各县(市)级自体检报告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报送所在设区市历史文化保护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
(二)设区市专项检查。各设区市历史文化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加强对所辖县(市)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结合历史文化街区自体检工作,每2年对所辖全部县(市)的历史文化街区开展一轮全面的专项检查,形成市级检查报告。市级检查报告应提出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基本情况、主要经验和问题清单,并于当年11月30日前连同近2年的市本级及所辖县(市)的自体检报告一并报送至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三)自治区定期评估。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每5年组织第三方机构对所有历史文化街区进行调研评估,全面了解政策制度落实、保护工作成效、典型经验做法、存在问题等情况。
(四)自治区重点评估。对年度自体检和设区市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典型经验做法或重大问题,以及特定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情况,或者问题频发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情况,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及时组织开展重点评估。
六、评估方法和结果公布
(一)评估方法。评估采用评分法。每片历史文化街区总得分=(基础项得分+加分项得分)-累计扣分;各市、县的综合得分为对本市、县范围内每片历史文化街区总得分进行加权平均后的分数。根据评估得分情况,将评估结果分为优秀(80分(含)以上)、良好(70(含)-80分)、合格(60(含)-70分)、不合格(60分以下)四个等次。如有否决项中任何一种情形的,评估等次确定为“不合格”。
(二)评估结果公布。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根据自治区定期评估时各片街区评估得分情况和各市、县综合得分情况,分别对街区保护工作情况进行排名和对市、县保护工作进行分级排序,并对评估情况进行通报。
1. 街区保护工作排名。按各片历史文化街区评估得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名,对排名结果进行全区通报,通报情况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得分排在前五名且在70分以上的和进步最快前三名的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市、县予以表扬,对得分排名后三名的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市、县进行督促,对得分在60分以下的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市、县进行约谈。
2. 市县保护工作分级。按照各市、县综合得分情况,对各有关市、县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情况进行等次划分,对等次结果进行全区通报,通报情况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对“优秀”等次的市、县进行表扬,对“不合格”等次的市、县进行约谈。
设区市年度评估方法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上述内容另行制定。
七、评估成果构成
评估成果由评估报告及附件组成。评估报告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含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工作亮点、存在问题、结论与建议等。评估成果要对上一评估周期评估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说明。附件包括评估指标表、必要的佐证材料等。
八、评估成果运用
(一)总结推广经验。对评估发现的可复制、可推广的好经验、好案例、好做法,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以及相关设区市历史文化保护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应采取调研、专家评价、群众满意度调查等方式进行核实评估,予以肯定并宣传推广;对保护工作成效显著、群众普遍反映良好的历史文化街区,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会同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进行通报表扬。对在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可报请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二)开展处罚问责。对评估或群众举报发现突出问题的历史文化街区,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会同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约谈相应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问题严重的历史文化街区,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会同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在进行必要复核论证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规定要求和程序作出处理。需通报批评的,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给予通报批评;需列入濒危名单或撤销其自治区级历史文化街区称号的,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其列入濒危名单或撤销其称号。各设区市历史文化保护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依规依纪依法作出处理。
(三)推进问题整改。对评估发现的问题,相关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制定整改方案,及时进行整改。整改方案要具有针对性,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以及相关设区市历史文化保护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应对整改工作进行跟踪督导,特别是督促被约谈和处理的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后续整改落实工作,并根据评估结果,指导各地统筹谋划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中长期工作安排,及时修订有关保护管理规定,修编有关保护规划,按要求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将及时把评估情况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并抄送自治区有关部门,作为开展相关工作的依据和参考。
九、评估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历史文化街区专项评估工作是加强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实施保护工作动态监管的重要举措,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会同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组织工作指导小组,加强对各地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的日常监督和评估工作的技术指导。各历史文化街区有关主管部门应在当地市、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法落实保护工作属地责任,加强工作统筹和综合协调,强化工作保障,做好宣传引导。各有关市、县历史文化保护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文物部门积极做好历史文化街区的日常保护、利用和管理,认真组织开展专项评估,推动实现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评估工作常态化、制度化。
(二)创新技术手段。各有关市、县应积极采用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等新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的动态管理,提高历史文化街区评估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减轻基层的工作压力。鼓励有条件的市、县结合专项评估工作需要,推动历史文化保护数据库建设,并做好与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和城市体检评估信息平台的衔接。
(三)鼓励公众参与。各有关市、县在开展历史文化街区评估工作时,要深入社区、街区调研,加强与群众沟通,广泛征求和听取专家学者、社会团体的意见。鼓励各地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士参与历史文化街区评估工作。各地要加强舆情监测,及时解决在历史文化保护中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以及群众集中反映的突出问题。
(四)建立考核机制。待该评估体系获得认可行之有效时,进一步将评估结果与地方政府部门绩效考核、领导干部履行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经济责任情况审计监督等工作相结合。各市、县要加大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力度,通过评估工作切实提高领导干部的城乡治理能力,提升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工作水平,推进文化自信自强,凝心聚力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壮美广西,铸就社会主义文化新辉煌。
十、其他
历史文化名城中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专项评估工作可结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自评估工作一并开展,评估成果可作为独立章节纳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评估报告。
附件:广西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专项评估标准(试行)
附件
广西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专项评估标准(试行)
评估内容 |
引导方向 |
评估指标 |
佐证材料 |
评分标准 |
分值 |
得分 | |
指标类型 |
具体内容 | ||||||
一、资源挖掘(35分) |
(一)全面普查挖掘 (3分) |
空间全覆盖,要素全囊括 |
1.覆盖古代、近代、当代全时段。 2.覆盖整个历史文化街区。 3.对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以及工业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名文化遗产等保护对象的普查工作不能有疏漏。 |
普查、调查文件 |
在开展普查后,原则上都应挖掘出历史街巷、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工业遗产、农业文化遗产、灌溉工程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名文化遗产等保护对象需要视历史文化街区的具体情况而定。 每项工作内容完整、全面的得1分,否则该项不得分。 |
3 |
|
(二)及时认定公布 (12分) |
历史街巷 |
历史街巷数量 |
普查、调查文件 |
挖掘50米以上的历史街巷,每有1条得0.5分,没有的不得分,上限为2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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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移动文物 |
文物保护单位数量 |
各级人民政府的公布文件 |
街区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每有1处得0.6分,没有的不得分,上限为3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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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 |
文物主管部门的公布文件 |
街区内不可移动文物,每有1处得0.5分,没有的不得分,上限为1分。 |
1 |
||||
历史建筑 |
历史建筑数量 |
各市、县人民政府的公布文件 |
街区内有10处历史建筑,得4分,每少一处扣0.4分,扣完为止。(文物保护单位数量特别丰富、特别多的除外)。 |
4 |
|||
非物质文化遗产 |
非物质文化遗产数量 |
各级人民政府的公布文件 |
街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每有1处得0.25分,没有的不得分,上限为2分。 |
2 |
|||
(三)完成挂牌保护和测绘建档 (20分) |
历史文化街区 |
是否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处设立有保护标识牌 |
实地调研材料 |
已规范设立标志牌的,得3分;设立不规范的,得1分;未设立的不得分。 |
3 |
||
是否有历史文化街区测绘数据 |
有关测绘材料 |
有管理工作需要的地形图。有测绘数据的,得1分;正在测绘的,得0.5分;没有的不得分。 |
1 |
||||
文物保护单位 |
是否划定保护范围 |
保护范围公布文件 |
历史文化街区内所有文物保护单位已划定保护范围的,得2分;部分划定的,得1分;全部未划定的不得分。 |
2 |
|||
是否设立保护标志说明 |
实地调研材料或有关照片 |
街区内所有文物保护单位已设立保护标志说明的,得2分;部分设立的,得1分;全部未设立的不得分。 |
2 |
||||
是否建立记录档案 |
档案材料 |
街区内所有文物保护单位已建立记录档案的,得2分;部分建立的,得1分;全部未建立的不得分。 |
2 |
||||
是否落实专门机构或专人管理 |
实地调研材料或有关文件 |
街区内所有文物保护单位已明确有机构或人员管理的,得2分;部分落实的,得1分;全部未落实的不得分。 |
2 |
||||
历史建筑 |
是否设立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牌 |
实地调研材料或有关照片 |
街区内所有历史建筑已规范设立保护标志牌的,得2分;部分设立或设立不规范的,得1分;全部未设立的不得分。 |
2 |
|||
是否完成历史建筑测绘 |
测绘材料 |
街区内所有历史建筑已完成测绘的,得3分;部分完成的,得1.5分;全部未完成的不得分。 |
3 |
||||
是否建立历史建筑档案 |
档案材料 |
街区内所有历史建筑已建立档案的,得2分;部分建立的,得1分;全部未建立的不得分。 |
2 |
||||
古树名木 |
是否完成古树名木挂牌保护 |
实地调研材料或有关照片 |
街区内所有古树名木已挂牌保护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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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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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护管理(20分) |
(一)建立基本保障 (6分) |
地方性法规 |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出台情况 |
出台的有关地方性法规 |
可以是单独关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法规,也可以是包含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法规。 已出台的,得2分;正在开展立法的,得1分;没有的不得分。 |
2 |
|
规范性文件 |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 |
正式印发的有关文件 |
制定有规范性文件的,得1分。 |
1 |
|||
保护资金 |
依法将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情况 |
政府财政预算有关内容或下达保护资金的有关材料 |
列入的,得1分;没有列入的不得分。 |
1 |
|||
正负面清单 |
有关历史文化街区内保护管理的正负面清单建立情况 |
有关正式印发的文件 |
建立的,得1分;正在建立的,得0.5分;没有建立的不得分。 |
1 |
|||
信息化平台建设 |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信息化平台建设情况 |
实地调研材料 |
已建成的,得1分;正在进行建设的,得0.5分;没有建设的不得分。 |
1 |
|||
(二)编制保护规划 (8分) |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情况 |
保护规划成果及批准文件 |
已完成保护规划审批的,得4分;正在编制的,得1分;未开展编制的不得分。 |
4 |
||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 |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情况 |
保护规划成果及批准文件 |
已完成保护规划审批的,得2分;正在编制的,得0.5分;未开展编制的不得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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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建筑保护图则 |
历史建筑保护图则编制、审批情况 |
保护图则成果及批准文件 |
已完成保护规划审批的,得2分;正在编制的,得0.5分;未开展编制的不得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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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法依规审批 (6分) |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审批管理 |
依法依规按程序实施历史建筑原址保护审批 |
实地调研材料和有关审批材料 |
依法依规按程序实施历史建筑原址保护审批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年度内因无相关项目未发生此类审批的,视为得满分。 |
2 |
||
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审批管理 |
依法依规按程序实施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审批 |
实地调研材料和有关审批材料 |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要求和有关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年度内因无相关项目未发生此类审批的,视为得满分。 |
2 |
|||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审批管理 |
依法依规按程序实施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审批 |
实地调研材料和有关审批材料 |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历史建筑保护图则(设计方案)等要求和有关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年度内因无相关项目未发生此类审批的,视为得满分。 |
2 |
|||
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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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活化利用(20分) |
(一)保护历史环境要素 (5分) |
保护历史文化街区的街巷肌理、空间尺度和景观环境,以及古井、古桥、古树名木等环境要素 |
街巷肌理、空间尺度和景观环境保护情况 |
实地调研材料 |
充分保护,得2分;未充分保护,得1分;未保护不得分。 |
2 |
|
古井、古桥、古树名木等环境要素保护情况 |
实地调研材料 |
充分保护,得2分;未充分保护,得1分;未保护不得分。 |
2 |
||||
整治不协调建筑和景观 |
不协调建筑和景观整治情况 |
实地调研材料 |
已完成整治的,得1分;正在开展整治的,得0.5分;未开展整治的不得分。 |
1 |
|||
(二)实施活化利用 (15分) |
文物建筑保护利用 |
利用具备条件的文物建筑作为博物馆、陈列馆等公共文化设施情况 |
实地调研材料或有关照片 |
有利用具备条件的文物建筑作为博物馆、陈列馆等公共文化设施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 |
3 |
||
文物建筑其他保护利用方式情况 |
实地调研材料或有关照片 |
已开展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1 |
||||
历史建筑活化利用 |
历史建筑修缮比例 |
实地调研材料或保护修缮项目竣工验收文件 |
已完成街区内所有历史建筑修缮工作的,得5分;修缮比例在50%(含)-100%(不含)的,得3分;修缮比例在50%以内的,得1分;修缮比例为0的不得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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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在用住宅采取适当方式向公众开放情况 |
实地调研材料或有关照片 |
采取适当的方式向公众开放历史建筑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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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 |
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现代生产生活 |
实地调研材料或有关照片 |
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历史文化街区的展示空间、商业空间、生活生产空间等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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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保护对象的活化利用(红色文化资源、工业遗产、老字号等) |
保护利用红色文化资源、工业遗产等其他保护对象,保护利用老字号或引导老字号向历史文化街区集聚 |
实地调研材料或有关照片 |
有对街区内红色文化资源、工业遗产、老字号等其中任一保护对象进行保护利用的,得2分; 街区内有红色文化资源、工业遗产、老字号等保护对象,但未对其进行保护利用的不得分。 |
2 |
|||
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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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护传承(15分) |
(一)融入城市设计(4分) |
彰显风貌特色 |
将挖掘凝练的历史文化和民族地域特色元素融入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景观设计、雕塑设计的情况 |
实地调研情况或有关设计成果材料 |
充分将挖掘凝练的历史文化和民族地域特色元素融入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景观设计、雕塑设计的,得2分,零星融入的,得1分;无融入的不得分。 |
2 |
|
历史文化街区整体风貌特色情况 |
实施调研情况 |
好,得2分;一般,得1分;差,不得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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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融入城市建设 (8分) |
增加公共开放空间,补足配套设施短板 |
历史文化街区内市政基础设施(道路、给排水、电力、燃气、通讯、消防设施、公共交通、停车设施等)配套完善情况 |
实地调研材料 |
配套完善的,得2分;基本配套完善的得1分;不完善的不得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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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街区内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情况 |
实地调研材料 |
配套完善的,得2分;基本配套完善的得1分;不完善的不得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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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外的城市活动场地(公园、广场、口袋公园)配套完善情况 |
实地调研材料 |
有公园、广场、口袋公园等城市活动场地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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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
街区及建筑消防安全情况 |
实地调研材料 |
已采取可靠有效的建筑防火措施,并具备消防基础设施条件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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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保护对象抗震安全情况 |
实地调研材料 |
主要保护对象达到抗震设防(加固)安全要求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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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保护对象防洪防涝安全情况 |
实地调研材料 |
不存在防洪防涝安全问题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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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街区应急处置预案 |
有关文件材料 |
有预案,得0.5分;否则不得分。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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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彰显时代精神 (3分) |
街区文化品牌推广活动 |
街区内举办传统节庆活动、纪念活动、文化年等文化主题活动情况 |
主题活动影像资料 |
有举办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
0.5 |
||
通过新闻报道、电视剧、电视节目、纪录片、动画片、短视频对街区保护利用情况进行宣传报道的情况 |
有关新闻媒体宣传报道材料或影像资料 |
有宣传报道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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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街区保护利用或街区内文物、历史建筑、红色文化资源、工业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老字号等保护对象保护利用的专业研讨会情况 |
研讨会文件或有关宣传报道、影像资料 |
有举办研讨会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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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街区保护利用的情况 |
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利害关系人等参与街区保护利用的情况 |
相关文件材料或影像资料 |
有组织公众参与街区保护利用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
0.5 |
|||
开展保护传承志愿者招募工作,组建由专业人员、文化名人、热心人士等组成的志愿者团队,参与培训宣传、保护修缮、监督检查等工作情况 |
有关文件材料和照片 |
有建立保护利用志愿者团队并参与培训宣传、保护修缮、监督检查等工作的,得1分;有建立保护利用志愿者团队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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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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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分项 (10分) |
(一)经验推广和表彰(扬)奖励 (3分) |
历史文化保护利用工作获试点或经验推广(交流)情况 |
相关文件材料 |
获国家层面试点或经验推广(交流)的,每次(项)加1分; 获得自治区层面试点或经验推广(交流)的,每次(项)加0.5分。 获得设区市层面试点或经验推广(交流)的,每次(项)加0.25分。 当年度上述各项累计加分上限为1.5分。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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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保护利用工作获奖情况 |
相关文件或证书 |
获国家层面表彰(扬)奖励的,每次(项、人)加1分; 获得自治区层面表彰(扬)奖励的,每次(项、人)加0.5分。 获得设区市层面表彰(扬)奖励的,每次(项、人)加0.25分。 当年度上述各项累计加分上限为1.5分。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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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丰富历史文化资源 (5分) |
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
有关批准文件 |
成功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加1.5分 |
1.5 |
|||
申报广西历史文化名城 |
有关批准文件 |
成功申报广西历史文化名城的,加0.5分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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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中国历史文化街区 |
有关批准文件 |
成功申报中国历史文化街区的,加1分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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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保护对象(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业遗产、地名文化遗产等)升级情况 |
有关文件 |
街区内各类保护对象,有升级为国家级保护对象的,加0.5分;有升级为自治区级保护对象的,加0.3分;有升级为设区市级保护对象的,加0.2分。不属于升级的情形的不得加分。 当年度上述各项累计加分上限为1分。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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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保护对象新增情况 |
有关公布文件 |
当年每新增1处,加0.2分。 加分上限为1分。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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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推动多方参与 (1分) |
培育和扶持保护传承的专业性企业,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提供支撑情况 |
专业性企业数量 |
当年每新增1家专业性企业,加0.5分。 当年度累计加分上限为1分。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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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强化技术保障 (1分) |
探索建立注册城乡规划师和注册建筑师驻点负责制,提高历史文化保护项目的实施水平情况 |
有关文件材料和照片 |
建立注册城乡规划师和注册建筑师驻点负责制并实质性开展技术指导服务工作的,加1分。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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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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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扣分项 |
(一)大拆大建 |
街区内发生大拆大建的 |
实地调研材料,或有关文件材料 |
街区内发生大拆大建行为的,扣10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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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影响历史环境要素 |
保护不力,非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对街区历史环境要素造成影响的,但尚可采取措施补救的 |
实地调研材料,或有关文件材料 |
发生此类问题的,每发现1处(起)扣5分。 当年度扣分上限为10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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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破(损)坏保护对象 |
保护不力,非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保护对象局部被破坏、损坏,但尚可采取措施恢复、修复的 |
实地调研材料,或有关文件材料 |
发生此类问题的,每发现1处(起)扣5分。 当年度扣分上限为10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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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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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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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否决项 |
(一)严重负面影响问题 |
被各级各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 |
有关文件材料 |
评估等次确定为“不合格” | |||
(二)严重破坏性问题 |
保护不力,非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对街区历史环境要素造成破坏、损坏,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 |
实地调研材料,或有关文件材料 |
评估等次确定为“不合格” | ||||
保护不力,非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保护对象被破坏、损坏,且无法采取措施恢复、修复的 |
实地调研材料,或有关文件材料 |
评估等次确定为“不合格” | |||||
保护不力,造成保护对象灭失的(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
实地调研材料,或有关文件材料 |
评估等次确定为“不合格” |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