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4-102233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成文日期:2024年02月04日 |
标 题: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2023年第四次全区建筑市场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层级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 |
发文字号:桂建管〔2024〕3号 | 发布日期:2024年02月04日 |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作安排,2023年12月18日至29日,我厅组织开展了2023年第四次全区建筑市场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层级监督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检查总体情况
本次检查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开展,检查范围覆盖除南宁市、柳州市、百色市以外的11个设区市及其所辖的18个县(市、区)。共随机抽检在建项目42个,涉及42家建设单位、41家施工单位和37家监理单位,共发出隐患整改建议书14份、停工整改建议书28份。各检查小组均在受检的设区市或在建项目施工现场召开了情况反馈会,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以图文并茂的方式进行了详细反馈和说明,要求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督促落实整改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查处,进一步压实行业监管责任。
本次检查对受检地区建筑市场行为、工程质量安全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了检查。从检查情况看,各地能够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有关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全国、全区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认真部署岁末年初安全防范工作,有效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采取措施不断提升建筑工程品质、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扎实推进全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全区在建房屋市政工程工地未发生中小学生溺水责任事故、未接报食品安全中毒情况报告,房屋市政工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可控。
二、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检查发现,各地在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方面仍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各地、各企业高度重视,举一反三进行整改并进一步加强有关工作。
(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市场行为方面。一是部分项目建设单位未能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部分项目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违规提前开工现象,现场检查时存在未办理施工许可即开工的问题。二是部分房地产项目建设单位未能按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安全文明措施费、工程款和检测费。三是部分项目未按规定在合同中明确安全文明措施费计取和支付方式。四是个别建设单位未按要求设立专门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五是部分在建项目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或未到场履职。如某项目施工单位项目部登记在册管理人员无人在场履职;某项目质检员、安全员不在岗履职且未能提供履职材料,总监理工程师未在岗履职,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未在岗履职。六是部分项目涉嫌违法发包分包问题。如某项目建设单位将土石方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企业,涉嫌违法发包,总承包单位与劳务单位签订的合同中有存在约定包工包料款项内容,涉嫌违法发包;某项目水泥、混凝土、钢筋、沙子等主要材料由建设单位购买并与相关材料商签订合同,涉嫌违法发包;某项目由建设单位签订施工电梯、塔吊等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并支付租赁费用,涉嫌违法发包。
(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方面。一是在建项目质量管理体系不完善。如部分项目未能提供钢筋、水泥、砖、砂等主要材料的进场报审、出厂合格证、进场抽样复试检测报告等资料。某项目现场检查时未能提供炉批号23B81092401直径22mm钢筋进场复检报告,未能提供地基机械钎探报告及地基承载力检测报告。二是部分项目同条件试块未放至楼层相应部位养护,混凝土质量没有保障。三是部分项目钢筋保护层厚度和混凝土强度抽测不合格。如某项目抽测钢筋保护层厚度为0%;某项目2#楼十层墙柱节点(2-7交2-L~2-M)混凝土设计强度为C40,抽测现龄期混凝土强度推定值为32.7MPa,十五层墙柱节点(2-10交2-A~2-D)设计强度为C35,抽测现龄期混凝土强度推定值26.6MPa。四是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不到位。如部分项目危大工程无清单或识别不正确,未按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要求进行专家论证即擅自施工,现场施工实际情况与方案不符,部分项目危大工程无安全管理台账、安全技术交底、施工作业人员登记记录、项目负责人现场履职记录、现场监督记录、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记录。五是模板支撑架和外脚手架搭设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如部分项目模板支撑叠层搭设,支架与外脚手架相连;部分项目外脚手架搭设进度跟不上施工进度或防护高度不够。某项目屋面悬挑构件无专项施工方案,利用外架内立杆作为支撑立杆,形成局部模板支撑体系高度大于8m,部分立杆悬空;某项目5#、6#楼搭设进度与施工进度不同步且局部连墙件缺失。六是临时用电不规范。如部分项目未按规定配电,开关箱未按“一箱一机一闸一漏”要求,一个开关箱控制多台设备,用电设备与开关箱距离大于3m,违规直接使用配电箱中安装的插座用电,电线乱拉乱接。
(三)建筑起重机械方面。一是机械设备未办理使用登记、无验收牌,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如某项目3#教学楼塔式起重机验收合格后未及时办理使用备案,2#教学楼施工升降机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二是部分项目未配备机械设备管理管理人员,现场起重设备安全监管不到位。如某项目现场未配备设备管理人员,5#楼塔式起重机吊钩防脱绳装置变形严重,内套节架爬梯与标准节爬梯连接不稳固;2#楼施工电梯笼顶门电气联锁失效,附墙框AB管切割改装,斜撑杆未安装,起重机和施工电梯安全检查、维保等相关资料未上传至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系统。三是物料提升机安全管理严重缺失。如某项目物料提升机未安装起重量限制器、防坠安全器,未经备案、未办理安装告知即进场安装,设备安装在地下室顶板上未做回顶支撑且无相关结构承载力验算书,对重底部未设置缓冲装置,楼层安全停靠装置缺失,吊笼门、联动门缺失,楼层通道两侧未设置护脚板,操作台上未标明控制元件的用途和动作方向。四是大部分监理单位对起重机械管理工作不重视,未能按照文件要求履职,主要体现在未参与设备进场核验及设备安装、顶升、使用过程的监督,未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未能及时发现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隐患,未向建设单位或监管部门报告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隐患,未能有效监督租赁、安装单位的管理行为。
(四)农民工工资支付方面。一是部分非政府投资项目未按规定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未严格执行分账制。二是是部分项目未严格落实实名制管理要求,检查发现一些工人未通过“桂建通”平台代发农民工工资。三是部分项目工人劳动合同、工资签字确认表、考勤表等工人签字字迹不一致,存在代签情况。四是部分项目工人劳动合同未约定劳动报酬计算方式,未按合同约定发放,访谈中还发现存在拖欠工人工资行为。五是部分项目未按照规定足额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六是现场未设置实名制安全通道和维权告示牌。
三、处理意见
对本次检查发现存在的问题,检查组均已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出书面整改建议书,要求责任单位限期落实整改。从各地报送的整改材料看,大部分项目已完成整改,但仍有部分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罚到位,请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持续跟踪落实。对本次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企业和相关从业人员作出如下处理:
对本次检查中发现质量安全等方面存在较多问题的项目,检查组已发出停工整改建议书。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加强问题检查力度,督促在建项目消除安全隐患,杜绝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各参建单位、项目部举一反三,对自有项目开展自查自纠,切实消除施工现场质量安全隐患。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2月4日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