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4-95081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 成文日期:2024年04月23日 |
标 题: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使用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云平台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建管〔2024〕8号 | 发布日期:2024年05月06日 |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8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等有关要求,加强我区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我区建筑市场主体行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经研究,我厅决定自2024年8月1日起使用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云平台(以下简称“桂建云”平台)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一)在我区取得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和监理企业。
(二)在我区参与招投标活动或承揽工程的区外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
二、核查方式
由“桂建云”平台每月对企业的注册执业人员(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同步下行)是否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进行自动比对核查。
三、核查内容
企业的注册执业人员的专业、资格等级和数量。
四、核查结果处理
(一)经动态核查区内企业的注册执业人员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我厅通过“桂建云”平台发出预警信息,并对不合格资质进行异常标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由企业注册地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桂建云”平台发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企业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异常标注期间,建筑业企业不得申请资质增项、升级,不能承揽不合格资质相应范围内的工程业务。企业整改后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桂建云”平台自动取消标注;逾期仍未达到资质标准要求的,依照法定程序由资质许可机关依法撤回相应的资质证书,并予以公告。
(二)经动态核查区外企业的注册执业人员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我厅通过“桂建云”平台发出预警信息,并对不合格资质进行异常标注,标注期间,建筑业企业不能在广西承揽不合格资质相应范围内的工程业务。同时,我厅将区外企业的不合格资质信息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五、工作要求
(一)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督促辖区内的企业和在本辖区承揽项目的区外企业及时登录“桂建云”平台注册并完善相关信息,签署《资质动态核查结果送达确认书》(详见附件)。企业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及时在“桂建云”平台更新并告知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因联系方式有误造成有关信息无法及时通知的,后果自负。
(二)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资质标注异常的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在日常监管中重点抽查该类企业承建项目的人员履职及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状况。
联系人: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李兰芝,联系电话:0771—2260059;“桂建云”平台技术咨询电话:4006716888。
附件:资质动态核查结果送达确认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4月23日
附件
资质动态核查结果送达确认书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我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电子邮箱: )同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企业资质动态核查中,通过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云平台和电子邮件发送《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等电子文书,平台推送和电子邮件均到达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我单位保证电子邮箱真实、准确、有效。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的,我单位将在五日内更新本确认书。收到《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后逾期不整改的,本单位自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接受有关部门依据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给予的行政处理。
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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