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4-133850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 成文日期:2024年06月18日 |
标 题: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广西自治区级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建设〔2024〕9号 | 发布日期:2024年06月18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自治区级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化和旅游厅
2024年6月14日
广西自治区级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规范开展广西自治区级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办法(试行)》,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自治区级历史文化名城申报和指定工作。
二、条件标准
申报自治区级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县)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自治区级历史文化名城应具有以下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之一。
1.与中华民族悠久连续的文明历史有直接和重要关联。在政权建设、制度文明、国家和地方礼仪、农业手工业发展、商贸交流、社会组织、思想文化、宗教信仰、文学艺术、科学技术、城市与建筑、自然地理、人文地理、军事防御等方面具有重要地位。
2.与我区近现代政治制度、经济生活、社会形态、科技文化、环境保护发展有直接和重要关联。突出反映近现代战争冲突与灾害应对、革命运动与政治体制变革、工商业发展、生活方式变迁、新思想文化传播、科学技术发展、城市与建筑等方面的历史进程或杰出成就。
3.见证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人民不懈奋斗的光辉历程。突出反映中国共产党诞生、创建革命根据地、长征、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夺取人民解放战争胜利、完成新民主主义革命等方面的伟大历史贡献。
4.见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与发展历程。突出反映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与发展、工业体系建立、科技进步、城市建设、重大工程建设等方面的巨大成就。
5.见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伟大进程。突出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沿海沿边开放城市发展、科技创新和重大工程建设等方面取得的伟大成就。
6.突出体现民族文化的多样性,集中反映广西文化特色、民族特色或见证多民族交流融合,突显广西岭南山水文化、骆越文化、民族文化、海丝文化。
(二)自治区级历史文化名城应具有能够体现上述历史文化价值的物质载体和空间环境。
1.体现特定历史时期的城市格局风貌、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存完好。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应当至少有1片历史文化街区,每片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面积不小于1公顷、50米以上的历史街巷不少于3条、公布的历史建筑不少于10处。
2.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不少于10处,且自治区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不少于4处,保存状态良好,且能够体现城市历史文化核心价值。
三、工作要求
申报自治区级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县)应满足以下工作要求:
(一)完成保护对象的测绘建档、挂牌等工作。
1.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进行测绘,建立数字化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基础信息、测绘成果、保存保护状况、修缮利用情况、产权变更情况、建设资料等。
2.按规定标准设立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标志牌。
3.依法完成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将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纳入相关规划。
4.依法登记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并向社会公布。
(二)完善保护管理规定。
1.完成已公布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
2.开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工作,评估历史文化价值、保护利用现状及存在问题,确定保护内容和重点,划定保护范围,提出保护展示利用策略建议,提出近期保护工作计划等。
3.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基础上,以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制定相关保护管理办法并实施,明确保护目标、保护对象、保护范围、保护利用和建设控制具体要求、各保护主体的权利责任、奖惩措施等。
(三)健全保护管理机制。
1.建立和完善历史文化保护相关机制,统筹协调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有关工作,审议保护工作重大事项。
2.明确保护管理部门、职责分工,配备保护管理专门人员。
3.保障经费投入,将保护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4.建立保护工作实施监督、意见反馈的公众参与机制。
(四)其他要求。
近3年未发生大拆大建、拆真建假、破坏保护对象等致使城市(县)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事件;未发生重大文物安全事故和重大违法事件。
四、工作程序
(一)申报程序。自治区级历史文化名城申报包括准备、评估、审查、公布四个阶段,具体程序为:
1.准备阶段。申报自治区级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县)应对照自治区级历史文化名城条件标准,开展本市(县)历史文化价值研究,对历史文化资源进行普查,依法开展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核定公布及备案工作,按照相关工作部署,申报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推动完成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认定公布工作。
2.评估阶段。完成前期准备工作后,进入评估审查阶段,申报主体为设区市人民政府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时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评估申请;申报主体为县人民政府的,经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评估申请。收到评估申请后,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城市进行评估,并出具是否符合自治区级历史文化名城条件标准的评估意见。
3.审查阶段。经评估符合自治区级历史文化名城条件标准后进入审查阶段,申报城市(县)在2年内达到本办法提出的工作要求后,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自治区级历史文化名城条件标准和工作要求的,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联合自治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对不符合自治区级历史文化名城条件标准和工作要求的,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联合自治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反馈申报城市(县),并抄送自治区人民政府。
4.公布阶段。自治区人民政府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向获批的城市(县)授予“自治区级历史文化名城”铭牌。
(二)指定程序。
对符合自治区级历史文化名城条件标准而没有申报的城市(县),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向该城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并督促该城市(县)按照本办法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接到申报建议1年后仍未申报的,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直接确定该城市(县)为自治区级历史文化名城的建议。对提醒、约谈、督促后仍不履行职责的相关责任人,按照相关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关党组织或部门提出开展问责的建议。
五、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申报文本和附件。
(一)申报文本。
1.《自治区级历史文化名城申报表》。
2.申报城市(县)简介。包括基本情况、历史沿革、地方特色等。
3.条件和标准符合情况。对照自治区级历史文化名城条件标准,阐述城市(县)的历史文化价值、相应的物质空间载体和空间环境等情况。
4.保护管理工作情况。对照工作要求,阐述保护对象普查认定情况、保护规划编制实施、地方性保护规章制度与政策制定、保护管理机制完善等情况。
5.重要图表。包括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不可移动文物,工业遗产、农业文化遗产、灌溉工程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名文化遗产、老字号、古树名木等各类保护对象清单,与保护清单相对应的保护对象空间分布图、保护规划重要图纸等。
(二)附件。
1.佐证材料。包括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公布文件,以及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有关的文件等。
2.其他影像资料。包括申报自治区级历史文化名城的视频宣传片、各类保护对象的照片,以及其他能够展现城市(县)历史文化价值特色的图片或电子幻灯片等。
六、批后管理
(一)经批准公布的自治区级历史文化名城,如相关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其后续管理可参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相关规定执行。
(二)对经批准公布的自治区级历史文化名城因保护不力造成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列入濒危名单,限期进行整改,拒不整改或按期整改不合格且拒绝继续整改的,撤销历史文化名城称号,退出保护名录。对不尽责履职、保护不力,造成历史文化名城或应列入历史文化名城而未列入、历史文化资源的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破坏的,依规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作出处理。
附件:广西自治区级历史文化名城申报表
附件
广西自治区级历史文化名城申报表
申报城市(县)名称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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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历史文化价值 简介 |
与中华民族悠久连续的文明历史有直接和重要关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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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我区近现代政治制度、经济生活、社会形态、科技文化、环境保护发展有直接和重要关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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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下人民不懈奋斗的光辉历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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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与发展历程,见证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与发展历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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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伟大进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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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体现民族文化的多样性,集中反映广西文化特色、民族特色或见证多民族交流融合,突显广西岭南山水文化、骆越文化、民族文化、海丝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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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载体和空间环境 |
世界文化遗产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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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城区划定情况(四至边界和范围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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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移动文物数量(处) |
国家级 (处) |
自治区级 |
市县级 (处) |
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处) | |||||||||
历史文化街区基本情况 |
数量(片) |
街区保护范围总面积(ha) |
核心保护范围面积(ha) |
建设控制地带面积(ha) |
街区内历史街巷数量(条) |
街区内历史建筑数量(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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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地段情况 |
数量(片) |
保护范围面积(ha) | |||||||||||
历史建筑情况 |
总数量(处) |
构筑物数量(处) |
建筑物 |
历史建筑完好比率(%) | |||||||||
数量(处) |
总建筑面积(㎡) | ||||||||||||
工业遗产情况 |
总数量(处) |
国家级 (处) |
自治区级(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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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文化遗产情况 |
总数量(处) |
国家级 (处) |
自治区级(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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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溉工程遗产情况 |
总数量(处) |
世界灌溉工程遗产(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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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文化遗产情况 |
总数量(处) |
国家级 (处) |
自治区级(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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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树名木情况 |
古树数量(棵) |
名木数量(棵) |
特级保护(棵) |
一级保护(棵) |
二级保护(棵) |
三级保护(棵) | |||||||
非物质文化载体 |
非物质文化遗产数量 |
总数量(处) |
国家级 (处) |
自治区级(处) |
市县级(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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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字号 |
总数量(个) |
中华老字号(个) |
广西老字号(个) |
市(县)老字号(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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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保护与测绘建档 |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牌设置情况 |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标志牌 |
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牌 | ||||||||||
已挂牌数量(片) |
挂牌率(%) |
已挂牌数量(处) |
挂牌率(%) | ||||||||||
历史建筑测绘建档情况 |
已完成测绘建档的历史建筑数量(处) |
完成测绘建档历史建筑占比(%) | |||||||||||
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情况 |
是否完成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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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措施 |
是否依法登记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并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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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管理平台 |
是否建设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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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管理规定 (列出已出台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的全称) |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制定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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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移动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制定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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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规划 (列出保护规划的全称) |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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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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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图则)编制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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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级(含)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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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管理机制概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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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城市(县)所在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意见 |
(盖章) 年月日 | ||||||||||||
申报城市(县)所在设区市文物 主管部门意见 |
(盖章) 年月日 | ||||||||||||
申报城市(县)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意见 |
(盖章) 年月日 |
说明:1.历史建筑完好比率:整体风貌完好,结构安全且能正常使用的和已修缮的历史建筑数量占全部历史建筑数量的比率。
2.历史建筑档案:主要包括基础信息、测绘成果、保存保护状况、修缮利用情况、产权变更情况、建设资料等。
3.完成测绘建档历史建筑占比:已完成历史建筑测绘(全面测绘、典型测绘或简略测绘)建档的历史建筑数量占全部历史建筑数量的比率。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