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5-194687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标 题: 自治区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关于加强对城市燃气管道第三方施工管理工作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燃气整治办〔2025〕19号 |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30日 |
各设区市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自治区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燃气安全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加强城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防范化解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风险,确保燃气管道安全运行,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城镇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机制
各设区市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要组织专班各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涉及燃气项目(以下简称涉燃项目)第三方施工对燃气管道的安全监管责任和施工管理责任。
(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燃气主管部门):负责将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燃气管道保护工作纳入安全监管范围;会同自然资源、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城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规范划定燃气管道保护范围、控制范围,并向社会公布。会同物业行业主管部门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配合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签订燃气管道保护协议,做好物业管理范围内燃气管道的保护工作。
(二)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城管)、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电力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履行本领域涉燃项目的监管职责,配合燃气主管部门督促指导项目建设各方和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管道保护方案、签订燃气管道保护协议,督促落实涉燃项目施工中的燃气管道保护措施,配合开展行业范围内的违法违规施工行为查处工作。
(三)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要落实管道燃气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燃气管道管网底数,加强运维养护能力建设,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要求设置燃气管道标志,依法履行对燃气管道等设施的巡查检查、检测检验、抢修维护和更新改造职责,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完善企业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二、加强涉燃项目审查审批
各设区市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要组织专班各部门加强涉燃项目审查审批,明确审查审批要点,做好事前防范。
(一)涉燃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
1. 自然资源部门重点审查燃气管道规模、平面位置、埋置方式、埋置深度、与相关管线的距离和交叉点处理等,以及与周边燃气管道、其他管线和地下建筑物、构筑物保持安全距离;在规划核实时,要着重核实燃气管道位置信息等规划条件,确保符合相关安全标准。
2. 各行业主管部门进一步细化涉燃项目审批要求,明确涉燃项目审批事项;开展涉燃项目审批时应会同燃气行业主管部门或片区内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施工现场是否存在涉燃项目进行确认。
3. 涉燃项目建设单位应提前向项目片区内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书面咨询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地下燃气管道情况,制定燃气管道保护方案。在对涉燃项目施工许可审查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保证安全施工有关措施的资料,施工单位应制定相应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
(二)居住小区红线内的涉燃项目审批。对居住小区红线内的涉燃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主动将施工作业信息告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及燃气主管部门,施工单位按照要求做好燃气管道的保护工作。
三、规范涉燃项目施工各方工作职责
各设区市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要组织专班各部门督促指导建设单位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落实施工保护要求,强化涉燃项目建设全过程安全监管。
(一)指导建设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1. 在项目设计阶段与项目区域范围内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明确地下燃气管线现状情况,并作为项目设计和后续各项工作的基础资料;在涉燃项目开工前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相关情况并提供相应勘察报告;燃气管道位置难以判断的,在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派出专业人员现场指导下,对燃气管道进行现场探测或者适当开挖确认燃气管道埋设情况。
2. 在相关合同中明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各方单位的管道保护责任;会同施工、监理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签订燃气设施保护协议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督促参建各方落实保护措施,以确保燃气管道安全。
3. 涉及分包工程的,总承包单位与相关分包单位签订协议,承担相应责任。
(二)指导勘察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在从事地质勘探、钻探等施工活动前从建设单位获取施工范围内燃气管道的现状资料,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制定勘察过程中燃气管道保护方案、签订燃气管道保护协议。在勘察作业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燃气管道安全。
(三)指导设计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在项目设计文件中考虑燃气管道保护要求,按照《燃气工程项目规范》有关要求,对涉及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安全防范意见。
(四)指导施工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1. 在开展涉燃项目施工前,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再次明确地下燃气管线现状、制定燃气管道保护方案、签订燃气管道保护协议,并采取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措施。
2. 结合施工图设计图纸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交底,对地下燃气管道进行人工探挖复核,在现场设置临时警示标识,明确管道埋深、走向及防护范围。对可能影响燃气管道安全的,在施工现场告示牌列明燃气经营企业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警示信息及燃气管道保护要点。
3. 施工动土前组织施工班组、作业人员(尤其是铲车、挖掘机、破碎机、钻机等机械操作人员)进行燃气管道保护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教育;采取机械施工作业的,现场需有专人指挥,并做好安全防护和技术指导。
4. 进入燃气管道保护和控制范围内施工作业的,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派员在施工时进行现场监护指导。
5. 施工期间,因现场环境发生变化导致燃气管道安全警示标识缺失、移位、被覆盖的,或发现地下燃气管道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施工单位应立即停止施工,待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现场交底确认,补齐燃气管道安全警示标志标识,安全保障措施真正落实后方可施工。
6. 主动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告知每天的现场开挖方式、开挖范围、开挖计划、施工对燃气管道的影响等信息。未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报告导致燃气管道带病运行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7. 超过燃气管道咨询意见范围、有效期的,通知建设单位补充完善或重新办理燃气管道咨询意见,并重新制定燃气管道保护方案、签订燃气管道保护协议。
8. 施工中不得擅自拆除或移动燃气管道,或造成埋地管道裸露、悬空,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管道安全警示标志。
9. 施工造成有关燃气设施设备受损的,须立即停止施工,并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报告;配合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或在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指导下按原设计要求修复,明确相关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五)指导监理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在施工前对施工组织设计、管道保护方案中涉及燃气管道保护的技术措施进行审查。施工过程中委派监理人员对燃气管道保护和控制范围内的工程开挖活动进行旁站监护,发现存在危及燃气管道安全隐患的,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拒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指导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做好以下工作:
1. 严格执行《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做好安全交底、警示标志设置和安全宣传工作。公布申办地下燃气管道咨询、共同制定燃气管道保护方案办事流程、办理时限和受理要件;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提出咨询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提供施工区域内的燃气管网图及管道分布情况,所提供的资料要准确、真实、有效;与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燃气管道保护方案并签订保护协议。
2. 向第三方施工的参建单位现场指认管道位置并进行书面交底;燃气管道位置难以判断的,应书面告知并划定防护范围,配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采取人工开挖探孔等方式,探明燃气管道情况。
3. 与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建立施工现场燃气管道保护联动机制,配合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派员进行现场监护指导,在燃气管道保护范围内施工作业的,燃气经营企业监护人员应全程现场监护。及时制止可能危害燃气管道安全运行的行为,经劝阻、制止无效的,报告属地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燃气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4. 涉及各类需紧急开挖的抢险工程,在接到市县燃气主管部门协助抢险的通知后,立即指派专业技术人员赶赴抢险现场开展工作。在现场向抢险单位详细说明燃气管道的分布、走向、埋深等情况及周边燃气设施的安全状况并提供相关资料,主动对接和指导抢险单位制定科学合理的抢险方案,避免在抢险过程中对燃气管道造成损坏。
(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以下工作:
在铺设有燃气管道的小区内动土作业时,相关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施工现场的巡逻检查,及时劝阻在燃气管道保护和控制范围内施工但未签订燃气管道保护协议、或有可能危及燃气管道的行为,并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或属地燃气主管部门报告。
四、加大对违法违规施工的执法力度
各设区市燃气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对涉燃工程项目在未与燃气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以及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的,可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五、加强日常巡查巡检
各设区市燃气主管部门要督促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强化巡线力度和质量,建立健全燃气管道巡查监督考核制度,加强第三方施工期间巡查频次和力度,委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落实专人现场监护,对有可能影响燃气管道安全运行的施工现场重点巡查,并将相关情况报告属地燃气主管部门和相关建设行业主管部门。
六、健全完善应急处置预案
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分工督促指导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制定完善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设施突发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发生突发事件要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有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七、强化工作保障
各设区市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要统筹城市燃气管道第三方施工破坏管理工作,健全本地工作机制,协调指导有关部门、企业按要求做好防范施工破坏各项工作;进一步细化工作要求并及时公开,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组织有关单位依法依规做好违法违规施工和破坏案件查处工作,确保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到位,对查处的典型案例及时通报和曝光;加大工作宣传和培训力度,督促指导涉燃项目建设单位主动做好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
请各设区市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向自治区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和典型问题案例,自治区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将结合实际情况对工作进行调度。
附件:自治区各有关单位名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安全专项整治
工作专班办公室(代章)
2025年9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自治区各有关单位名单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应急管理厅、水利厅、市场监管局、国动办,广西通信管理局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