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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出台全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移交管理指导意见的建议”,由自治区政协办公厅交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资委和我厅分别办理。结合我厅工作职责,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出台全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移交管理指导意见的建议我们已经落实。
一、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是强化竣工验收管理。我厅于2019年联合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安全厅、人防边海防办、通信管理局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明确房屋市政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安全、人防、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和给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企业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联合完成相关专业工程的验收及配套验收、备案。
二是制定移交管理指导意见。2015年,我厅印发《关于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各级市政公用设施主管部门根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本级政府颁布实施的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就技术资料、工程档案清单等提前与建设单位沟通、对接,确定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的条件、程序和方式。当移交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双方可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单位协调处理。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厅将督促和指导部分地区加快制定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健全市政公用设施竣工后的管理制度。同时,进一步加强对市政公用设施移交以及移交后的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切实推进解决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移交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市政公用设施正常养护维修和运营安全。
衷心感谢您对我区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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