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A
黄彩雪、卢秋凌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依法专项整治‘烂尾楼’,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清除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建议”,由自治区政协办公厅交由我厅主办,自然资源厅、高级法院、公安厅协办。经我厅与自然资源厅、高级法院、公安厅共同研究,现答复如下:
你们提出的关于依法专项整治“烂尾楼”,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清除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建议我们正在落实。
一、工作基本情况
(一)开展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2021年9月25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印发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指导各市因城施策,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开工建设、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开发建设、未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如期交付、房屋渗漏、开裂、空鼓等质量问题突出、未按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建设套设施等问题,落实房地产市场常态化整治机制,全面排查问题线索,建立整治工作台账,发挥部门协同作用,持续加大惩处力度,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抓手作用。一是构建自治区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在中、基层法院根据工作实际建立了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实现人民法院与政府职能部门、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司法机关等部门的高效联动,实现从破产清算程序到破产重整程序的快速转换,有效拯救困境企业。二是采取灵活措施解决行政审批问题。广西各级法院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协助破产管理人做好相关行政事项的审批工作,通过主动联系烂尾楼项目所在地政府及市场监管、规划及住房城乡建设等单位协调推进,提前介入沟通项目重整需要当地各职能部门支持解决的各项问题,助力烂尾楼项目合法合规通过行政审批。
(三)因地制宜,因案制宜,采取切实可行的方式解决烂尾楼问题。一是采取保壳式重整模式续建烂尾楼项目。对于具备重整价值的破产企业,在破产程序中以“速转程序、重整预设”为思路,达到提高资产价值、提高债权人受偿利益、挽救债务人经营的多方共益目的。二是采取引进投资人垫资合作续建模式盘活烂尾楼项目。引入投资人垫资续建,充分发挥项目价值优势,为项目“增值”,既有效提高债权人的清偿率,又实现给业主交房办证,有效维护各方利益。三是采取破产管理人自行融资模式续建烂尾楼项目。广西各级法院指导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坚持公平保护全体债权人合法权益,提高债权人债权清偿比例的原则,针对烂尾楼盘的实际情况,通过管理人自行融资的方式,由管理人全盘负责烂尾楼复工续建及后期的开发、销售。四是采取出售式重整模式盘活烂尾楼项目。即采取传统破产清算资产处置方式或出售式重整模式,将烂尾楼项目整体打包出售,在新的企业中保持烂尾楼项目的完整性,快速推动烂尾楼项目的盘活处置。
(四)加强协调联动,及时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全区各级公安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结合深入开展的“百万警进千万家”活动,积极推广城区“一社区一警两辅”和农村“一村一辅警”、“一村一警务助理”模式,建立社区民警、辅警、警务助理定期进社区、进农村、进单位、进家庭,同时综合运用人力与警务智能化手段,及时发现和化解可能因烂尾楼引发的矛盾纠纷。充分借鉴新时代“枫桥经验”,把责任和措施落实到基层末端,对可能引发重大隐患问题的,落实专人化解,严防小矛盾引发大问题、小问题酿成大事端。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督促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继续落实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常态化机制,因地制宜完善本地区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方案,细化工作任务,确保整治规范工作有力有序推进。指导落实烂尾楼项目处置地方主体责任,督促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定期汇总本地区处置烂尾楼工作情况、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争取支持;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加强协同配合,整合资源力量,实现多部门联动,提高房地产市场秩序综合整治能力,妥善处置烂尾楼项目,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督促各市县充分发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监管和预警作用,通过建设项目开竣工申报、开竣工预警提醒、现场巡查等手段,追踪监管项目开发建设各个环节,预防烂尾楼产生。对已经形成的闲置土地,分类制定处置方案,通过督促开工、收回、置换等手段,加大处置力度,切实降低闲置土地数量。
(三)加强烂尾楼区域治安防范工作。全区公安机关将围绕基层社会治理、防范关键环节和核心要素,紧盯重点领域、重点问题,特别是围绕容易发生案事件的城乡结合部、烂尾楼等治安隐患区域,重点排查管控。不断完善城镇、乡村警务机制,大力加强城镇、乡村公安派出所基础工作,把有限的警力向烂尾楼等治安隐患区域、地段、场所倾斜,实现警务工作前移,积极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衷心感谢你们对我区房产领域涉稳风险问题处置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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