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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提出的“关于制定出台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后续使用管理办法的建议”,由自治区政协办公厅交由我厅主办,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厅、财政厅会办。经我厅与会办单位共同研究,现答复如下:
你们提出的制定出台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后续使用管理办法的建议我们已经落实。
一、关于“修订完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措施”的建议
近年来,我厅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关于实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以下简称加装电梯)的决策部署,不断加强加装电梯顶层设计,高位谋划加装电梯政策体系。2022年1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我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通知》(桂建发〔2022〕1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依法降低业主表决同意门槛,进一步细化申请条件、优化实施程序、减少申请材料、简化审批程序、压缩办结时限、强化便民服务、规范异议协调机制。同时,调整财政奖补清算制度,释放多项惠民利好政策。
根据我厅调研了解,目前加装电梯工作正在向全区范围逐步覆盖开展,14个设区市人民政府分别指定了加装电梯工作牵头部门,制定了关于规范属地加装电梯的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文件,自治区级层面难以完全统一。考虑到工作实际,《通知》明确了由市、县(市、区)在现有加装电梯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本着便民、高效的原则,制定更为优化、简化、可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
二、关于“尽快出台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后续使用管理办法”的建议
(一)关于加装电梯权属。《通知》中明确了出资加装电梯的全部业主为电梯的共有产权人。
(二)关于加装电梯安全责任主体。一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电梯安全条例》明确规定了电梯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履行电梯安全主体责任及其应当履行的安全管理义务、承担的安全管理责任。二是《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建发〔2018〕1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加装电梯的专有部分业主负责电梯运行维护保养,对电梯运营安全负责;新安装尚未向业主移交的电梯,项目建设单位应对电梯安全负责。三是《通知》明确了建设单位对加装电梯工程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电梯生产、安装、检验企业等其他参建各方主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相应责任。
(三)关于监管责任。一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电梯安全条例》第六章节“监督管理”详细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等各部门对电梯的监督管理责任。二是《通知》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和住房城乡建设、财政、自然资源、发展改革、市场监管、行政审批、民政、司法、法院、应急救援、城市管理、城市绿化、机关事务管理、退役军人事务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社区、街道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加装电梯监督管理和督促指导等相关工作。
(四)关于明确建后维护方式。一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电梯安全条例》对电梯使用管理、维护保养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明确对未明确使用管理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二是《指导意见》明确了电梯加装服务范围内,加装电梯的专有部分业主负责电梯运行维护保养,对电梯运营安全负责,共同协商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或使用管理责任人对电梯进行管理。对已实施物业服务的,业主可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电梯进行运行维护、保养和安全管理;业主也可以共同决定直接委托有资质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对电梯进行运行管理和日常维护保养。三是《通知》明确了由同意加装电梯的全部业主负责做好加装电梯的运行管理、维护保养等工作,业主签订的加装电梯协议书中应明确电梯运行维护、修理及更新改造等费用的筹措、分摊方案,电梯维护保养委托方案及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电梯投入使用后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调整方案,电梯运行管理及安全责任落实方案等内容。
(五)关于住房买卖、出租后的电梯权益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两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住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广西壮族自治区电梯安全条例》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含有电梯的房屋以及相关场地的所有权人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房屋以及相关场地的使用权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使用管理单位;未约定的,房屋以及相关场地的所有权人为使用管理单位”。
(六)关于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中对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物业服务企业等在电梯使用管理、维护保养等方面内容作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三、关于“指导设立专项维保更新资金”的建议
(一)关于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加装电梯的维保更新。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中也对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等方面内容作了详细规定。二是加装完成后的电梯属于出资加装电梯的全部业主共有,电梯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适用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相关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桂建房〔2011〕11号)相关规定。三是《指导意见》中明确了加装电梯所需的运行、保养、维修资金主要由业主承担,加装电梯专有部分业主可按有关规定申请提取使用加装电梯涉及专有部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四是《通知》中明确鼓励已完成加装电梯的小区楼栋、单元建立电梯专用维修资金,以确保电梯日常维修、维护。
(二)关于在电梯井外立面等位置投放广告收益用于充实专项维保更新资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商业推广、广告等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经业主大会决定。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产生的商业推广、广告等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并应当单独列账。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公共收益优先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四、关于“探索建立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机制”的建议
(一)关于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机制。近年来,我区不断创新电梯保险模式,优化保险服务,强化普惠保障,2020年,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中国银行保监会广西监管局联合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工作方案》(桂市监发〔2020〕44号),在全区推广电梯安全责任保险,保费低至58元/台/年,累/每次计赔偿限额200万元。目前,我区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已初步形成保费低、品种全、保障范围大、保险额度高的广西特色电梯保险新机制。截至2022年5月,全区投保电梯超过6000台,投保企业402家次,提供风险保障1100亿元,北海、梧州的部分县区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投保率达到100%。
(二)关于电梯应急救援机制。近年来,我区不断强化电梯应急处置,提升救援能力。目前我区13个设区市已完成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建设工作。电梯困人救援到达现场年平均时间缩短到15分钟内,远低于国家规定的30分钟要求。同时,《广西壮族自治区电梯安全条例》明确规定了发生乘客被困故障时,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通知维护保养单位,配合维护保养单位实施救援,并按规定及时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五、下一步工作计划
下一步,我厅将按照中央、自治区有关规定,针对我区当前加装电梯工作存在的难点、堵点问题,会同自治区财政、自然资源、市场监管、银保监等部门不断完善申请条件、材料要求、实施程序、奖补政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电梯后续使用管理、电梯安全责任保险以及应急处置救援等措施支持加装电梯,督促指导各市、县(市、区)在自治区政策框架范围内因地制宜创新制定本地具体实施方案,积极做好服务协调及舆论引导,从政策、服务和宣传等方面切实保障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惠民利好政策落地、落好,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衷心感谢您对我区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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