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函〔2024〕165号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陈志等6名代表提出了关于推动广西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的建议(第2024249号),经研究,现提出协办意见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落实新建居住社区对于100%建设充电桩或预留安装条件。2023年1月,我厅联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广西居民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有序、规范统筹推进新建及既有居民小区充电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安全监管工作,明确既有居民小区公用桩、既有居民小区自用桩和新建居民小区配建桩建设管理流程,加快形成“安全、智能、经济、便捷”的居民小区充电服务模式,为群众创造优良的新能源汽车使用条件。
(二)加快既有居住社区充电桩建设。我厅将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完善类改造内容,根据小区居民需求,在满足消防、供电安全等条件下,增设新能源充电设施,完善小区配套设施。2019年以来,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全区累计新增电动汽车充电桩2935个。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厅将积极配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继续推动充电基础设施进居民住宅小区,推动广西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一是加大既有居住社区充电桩的建设运营及监管力度,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加强停车设施建设,推进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二是严格落实新建居民小区配建比例要求,按照新建住宅小区停车位应当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规定,将充电设施配建比例要求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畴,在新建居民住宅小区施工图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环节严格把关。
专此函达。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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