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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022151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2022-07-18 17:5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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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建函2022529号    签发人:汪夏明


关礼等8名代表:

你们在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快发展广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议,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厅主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自然资源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国资委协办。经我厅与相关协办单位共同研究,现答复如下: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快发展广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议我们已基本落实,相关工作正在持续推进。

一、我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基本情况

我区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名义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政策文件,加强全区住房保障体系顶层设计。截至目前,我区共落实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计划7.52万套(间)。其中,2021年已开工1.39万套(间);2022年计划新开工6.13万套(间),截至6月底,已开工3.29万套(间),完成年度开工计划的53.73%

二、对建议中具体内容的答复

(一)关于尽快完善我区政策制度体系的建议。一是我区成立了自治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实施意见》,简化项目审批流程,建立联审联查工作机制,加快项目认定书发放工作进度。截至目前,全区14个设区市、74个县区均成立了领导小组,向年度计划内项目发放项目认定书974.54万套(占年度计划数的60.37%)。二是指导各地研究出台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和细则,对保障对象、建筑面积等条件进行细化。如柳州市出台了《柳州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和《柳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对象标准为无自有房产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建设标准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最大不超过90平方米,其中70平方米以内户型建筑面积占比原则上不低于80%;租金应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可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实行动态调整等基础制度和分配管理办法。三是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了《关于做好2022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等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根据需求单列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应保尽保,其中,常住人口增长快、租赁住房用地缺口大的城市要进一步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的供应比例。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联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21年修订)》,明确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且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建筑面积的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了《广西重点园区建设115”工程推进方案(2021-2023年)》,提出加强产城融合,将优质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娱乐等资源向园区聚集,加强园区保障房建设,促进园区生产生活生态三生融合发展,支持园区按照一定比例配套建设职工宿舍等公共服务设施,进一步优化园区人才创业创新环境。

(二)关于结合实际科学合理布局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议。一是明确发展城市。我区确定南宁、柳州、桂林、梧州、防城港、贵港、玉林、百色、贺州、河池等10个城市为十四五时期全区第一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城市。二是聚焦行业需求。以南宁、柳州、桂林市等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为重点,指导各地结合本地区调查摸底工作成果,重点聚焦产业园区、教育、医疗等企事业单位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无房职工、大中专毕业生等新市民、青年人群体的住房需求,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20224月,我厅部署各市县摸清乡镇农村中小学教师等群体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需求,目前已初步落实项目41个、3522套(间),待国家有关政策明确后即部署实施。三是优化规划布局。在新市民、青年人聚居的园区和生活圈,引导将规模较小、布局分散的项目集中统一规划,统一建设以30~40平方米左右小户型为主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更好地满足新市民、青年人就近就业的居住需求,推动实现职住平衡。同时,鼓励各地在人口聚集、就业、就学、就医便利的区域集中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要求新建类项目一般不少于50套(间)且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改建类项目一般不少于30套(间)且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三)关于调动企业等主体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积极性的建议。

一是引导多主体参与。我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包括政府投资和企业投资)按照统一补助标准给予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资金补助,有地下室的新建类项目平均补助3.52万元/套,无地下室的新建类项目平均补助3.02万元/套,改建(改造)类项目补助0.7万元/套,补助资金向小户型倾斜;同时,我厅指导各地建立企业与存量土地及房屋业主沟通机制,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促进市场主体与企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业园区等具有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的合作主体沟通对接,促进形成多主体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良好局面。

二是推动落实税费支持政策。我厅指导各市出台关于税收优惠、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等方面的支持政策,降低市场主体税费负担,提高市场主体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积极性。如南宁市明确已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可申请退回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截至目前,已有11个项目正在办理退回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约573万元。

三是进一步落实金融支持。我厅指导各市加强与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的对接,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信息共享,消除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方与金融机构之间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加强培训宣传,通过各种方式向地方和建设运营单位宣传贯彻金融支持优惠政策和产品,实现金融支持服务触手可得。截至目前,我区已有13个项目获得金融机构授信21.31亿元,发放贷款11.86亿元。

四是自治区国资委支持监管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支持监管企业出租自有物业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业务的,在租赁期限、资产出租价格等依法依规赋予监管企业自主决策权;监管企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提供资金、土地、房产或者其他支持影响当期损益的,在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时予以适当处理。

五是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优化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手续,积极指导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待材料上报后开通绿色通道,随到随审。同时,坚持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的改革要求,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继续实行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核销制,无需提前申请计划指标,取得用地批文后,计划指标由自治区予以核销,为推动保障性安居工程应保尽保提供自然资源服务支撑和保障。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下一步,我厅将把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我区十四五时期住房建设的重点任务加以推进,切实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一是督促市县人民政府落实主体责任,抓紧建立常态化申请受理、联合审查、部门联动、信息共享等各项工作机制,加快项目认定书发放工作进度,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二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切实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三是继续会同自治区有关单位在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业务指导、政策协调、工作衔接、资金使用等方面提供支持和服务,加强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衷心感谢你们对我区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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