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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理决定书(桂建处理字〔2026〕27号)

2026-02-14 11:1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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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海路宏通工程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202594日向我厅申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供的安全管理人员证书注册公司与安全生产许可证载明公司不一致,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法定条件,我厅已向你公司发出《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理告知书》(桂建处理告字〔2025111号),你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不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要求。亦未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现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撤销你公司《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JZ安许证字〔2025001359)。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理决定的执行。

联系人:封伟丽;联系电话:0771-5595842;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南宁市民中心C座四楼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窗口。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123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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