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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建罚字〔2026〕13号)

2026-02-13 16:01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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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建华〔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桂建安B20060000783〕:

202517日,来宾市兴宾区河南工业园区裕锋电商产业园项目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2025520日,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政府《关于兴宾城厢来宾市裕锋电商产业园“1·7”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认定,该起事故是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作为来宾市海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未建立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你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一条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

我厅于2026123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建罚告字〔20262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交陈述、申辩材料和提出听证的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八条及《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结合《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建筑类)序号B401.58条款,我厅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桂建安B200600007836个月,时间自2026214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213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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