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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025年4月7日,崇左市龙州县城区老旧管网改造及附属设施项目(一期)(EPC)工程总承包,发生一起土方坍塌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2025年6月10日,龙州县人民政府关于《关于同意龙州县城区老旧管网改造及附属设施项目(一期)“4·7”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龙政函〔2025〕89号)认定,该起事故是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公司作为该项目的总承包单位,对龙州县城区老旧管网改造及附属设施频目(一期)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项目安全管理员未对城北路顶管井Y20号井开挖实施现场巡查及现场监督,对现场存在顶管工作井分节防护与专项施工方案不符,未及时指出纠正工人开挖深度及开挖方式未按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施工等明显不安全行为,安全管理明显缺失,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
我厅于2026年1月23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建罚告字〔2026〕27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交陈述、申辩材料和提出听证的要求。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十五条、二十三条、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结合《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建筑类)B401.67条款,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桂)JZ安许证字〔2025〕001593〕30日,时间自2026年2月14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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