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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建罚字〔2026〕9号)

2026-02-13 15:14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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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联工劳务有限公司:

20241216日,南宁市广西开放大学南宁市东宝路1-12号小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2025429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青秀新竹广西开放大学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12·1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青政复〔20255号)认定,该起事故是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公司作为该项目的劳务分包单位,履行电动运输车使用安全管理职责不力。对电动运输车的检查、维护保养、对驾驶人员的技能培训等工作缺失;未按总承包单位要求,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消除施工作业人员违规驾驶电动运输车装载材料进入施工升降机、楼层作业的事故隐患,对事故的 发生负有责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

我厅于2026122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建罚告字〔202625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交陈述、申辩材料和提出听证的要求。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十五条、二十三条、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结合《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建筑类)》第B401.67要求,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桂)JZ安许证字〔201600052030日,时间自2026214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212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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