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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建罚字〔2026〕8号)

2026-02-13 15:12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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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晓〔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桂建安A(2021)0002338〕:

202547日,平南县飞腾纺织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生产车间三)发生一起一般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202565日,平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平南县飞腾纺织有限公司“4·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平政函〔2025141号)认定,该起事故是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作为平南县园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事故发生时,现场无管理人员;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一条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

我厅于2026129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建罚告字〔202610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交陈述、申辩材料和提出听证的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八条及《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结合《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建筑类)序号B401.58条款,我厅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桂建安A(2021)00023386个月,时间自2026214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212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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