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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建罚字〔2026〕6号)

2026-02-10 14:0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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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国文〔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桂建安A20230015166〕:

202568日,南宁市邕宁区产投铝基新材料产业园项目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20251010日,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南宁市邕宁区产投铝基新材料产业园项目“6·8”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结案的批复》(邕府复〔202538号)认定,该起事故是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作为广西和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项目负责人,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消除违规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员工安全教育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

我厅于2026128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建罚告字〔202629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交陈述、申辩材料和提出听证的要求。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八条及《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你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桂建安A202300151666个月,时间自202626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26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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