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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建罚字〔2026〕5号 )

2026-02-10 14:0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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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025430日,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经济开发区留香园续建工程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淳安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对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认定你公司作为该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管理不严,未及时消除施工现场门头和移动作业平台间距过短存在碰撞挤压风险的隐患,未及时制止和纠正施工人员违反操作规程作业的行为。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

我厅于2026123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建罚告字〔202623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交陈述、申辩材料和提出听证的要求。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十五条、二十三条、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结合《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建筑类)序号B401.67要求,我厅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你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桂)JZ安许证字〔200400014230日,时间自2026210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25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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