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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建罚字〔2026〕4号 )

2026-02-10 13:0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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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超平〔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桂建安C320220005428〕:

2025430日,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经济开发区留香园续建工程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淳安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认定你作为项目专职安全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项目现场安全隐患整改闭环管理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隐患。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

我厅于2026123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建罚告字〔202611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交陈述、申辩材料和提出听证的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结合《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建筑类)序号B401.58条款,我厅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你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桂建安C3202200054286个月,时间自2026210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25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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