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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建罚字〔2026〕3号)

2026-02-10 10:0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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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桂建安B20190000269〕:

202568日,南宁市邕宁区产投铝基新材料产业园项目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20251010日,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南宁市邕宁区产投铝基新材料产业园项目“6·8”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结案的批复》(邕府复〔202538号)认定,该起事故是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作为该项目的项目经理,对钢梁运输车辆进场管理存在疏漏,未及时纠正施工场地内违规作业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一条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

我厅于2026128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建罚告字〔202630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交陈述、申辩材料和提出听证的要求。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八条及《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结合《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建筑类)序号B401.58条款,我厅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你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桂建安B201900002696个月,时间自202625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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