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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建罚字〔2026〕2号)

2026-02-10 09:0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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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和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202568日,南宁市邕宁区产投铝基新材料产业园项目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20251010日,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南宁市邕宁区产投铝基新材料产业园项目“6·8”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结案的批复》(邕府复〔202538号)认定,该起事故是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公司作为该项目的劳务分包单位,教育和监督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到位,在钢梁未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验收的情况下擅自安排工人进行卸梁作业;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安排持有相关资质证件的起重信号工人指挥卸梁作业,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工人违规作业行为;起重吊装作业未通知施工、监理单位安排安全员旁站监督;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起重吊装作业现场人员在吊臂下作业的生产安全隐患;未对起重吊装、钢梁支撑、摆放钢梁区域地面环境做安全评估,卸梁地点、卸梁流程均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

我厅于202612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建罚告字〔202631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交陈述、申辩材料和提出听证的要求。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十五条、二十三条、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你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桂)JZ安许证字〔202400234230日,时间自202626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25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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