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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建罚字〔2026〕1号 )

2026-02-10 08:0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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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02568日,南宁市邕宁区产投铝基新材料产业园项目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20251010日,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南宁市邕宁区产投铝基新材料产业园项目“6·8”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结案的批复》(邕府复〔202538号)认定,该起事故是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公司作为该项目的总承包单位,现场管理不到位;运送钢梁的车辆在未经协调安排好堆场、卸车人员、机具的情况下入场;入场的钢梁未及时验收;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和瑞公司的违规作业行为,未保证钢梁吊卸、堆放、场地平整度符合《专项方案》要求;对监理单位发现的钢梁堆放未设置牢固有效支撑的隐患问题整改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

我厅于202612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建罚告字〔202632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交陈述、申辩材料和提出听证的要求。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十五条、二十三条、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你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桂)JZ安许证字〔200400000730日,时间自202625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25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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