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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建罚字〔2025〕53号)

2025-09-24 13:0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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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世能〔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桂建安B20110003594〕:

202466日,南宁市青秀区北投领上1号楼、9号楼—13号楼、15号楼、S1—S5商业、地下室(一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政府《关于青秀南湖北投领上项目“6·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青政复〔202420号),认定该起事故是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作为该项目的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一条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

我厅于2025821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建罚告字〔202528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交陈述、申辩材料和提出听证的要求。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八条及《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结合《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我厅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你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桂建安B201100035941年,时间自2025924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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