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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建罚字〔2025〕52号 )

2025-09-24 12:0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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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庆乐〔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桂建安C320200009440〕:

20241012日,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北洼子医养结合养老社区建设项目医养结合社区第一标段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洼子医养结合养老社区建设项目“10·12”机械伤害一般事故结案的批复》(赤松政字〔202495号),认定该起事故是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作为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时任该项目专职安全员,对剪叉式升降车作业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升降车作业期间未在现场巡查、检查,未监督岗位人员有效落实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未及时发现和制止作业区域内未设警示标志和专门监护人员的违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

我厅于2025820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建罚告字〔202514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交陈述、申辩材料和提出听证的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结合《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我厅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你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桂建安C3202000094401年,时间自2025924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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