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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建罚字〔2025〕51号)

2025-09-24 11:0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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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桂)JZ安许证字〔2004000100〕:

202414日,来宾市兴宾区柳钢绿色锰系新材料产业基地升级改造项目(一期)220kV变电站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来宾市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绿色锰系新材料产业基地升级改造项目220KV变电站工程“1·4”一般责任事故调查结案的批复》,认定该起事故是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公司作为该项目的施工单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操作人员违章操作;公司安全管理缺位;没有按规范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在电缆井孔洞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相关隐患排查不到位;相关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

我厅于202582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建罚告字〔202524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交陈述、申辩材料和提出听证的要求。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十五条、二十三条、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结合《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你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桂)JZ安许证字〔200400010030日,时间自2025924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920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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