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10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北洼子医养结合养老社区建设项目医养结合社区第一标段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洼子医养结合养老社区建设项目“10·12”机械伤害一般事故结案的批复》(赤松政字〔2024〕95号),认定该起事故是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公司作为该项目的总承包单位,对剪叉式升降车操作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工人安全意识不足,对升降车作业环境危险性认识不足;对剪叉式升降车作业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升降车作业期间专职安全员未在现场巡查、检查,未及时发现剪叉式升降车作业区内未设警示标志和制止专门监护人员等违规行为;全面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监督岗位人员有效落实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对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缺乏有效检查和指导,剪叉式升降车作为新设备在入场使用前和使用后均未组织过检查,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
我厅于2025年8月2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建罚告字〔2025〕15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交陈述、申辩材料和提出听证的要求。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十五条、二十三条、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结合《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你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桂)JZ安许证字〔2004〕000102〕30日,时间自2025年9月24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9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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