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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建罚字〔2025〕49号)

2025-09-24 10:2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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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第一建筑公司:

2024625日,百色市凌云县马栈市场建设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凌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凌云县马栈市场建设项目“6·25”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凌政复〔202479号),认定该起事故是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公司作为该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未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上报事故情况;未设置防止高空坠落措施,高处作业现场水平方向下部未采取挂设兜网等防坠落措施;“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安全知识考试试卷胡乱打分;安全员履职不到位,未认真开展隐患排查,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施工时间没有严格规定;未严格执行塔式起重机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实际施工人员与报审人员不符;高空作业等特殊工种未获得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施工;对劳务派遣人员没有纳入本公司进行管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

我厅于2025822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建罚告字〔202525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交陈述、申辩材料和提出听证的要求。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十五条、二十三条、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结合《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你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桂)JZ安许证字〔200500020530日,时间自2025924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921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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