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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建罚字〔2025〕45号)

2025-09-24 09:1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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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中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号:(桂)JZ安许证字〔2014000160〕:

2024726日,南宁市武鸣区猎天翡翠书院1-3号楼、5号、6号、8号、28-32号楼、地下室(一期)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武鸣城厢猎天翡翠书院项目“7·2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结案的批复》(南武政复〔2024104号),认定该起事故是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公司作为该项目的总承包单位,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即对卸料平台荷载总重量技术交底不到位,致使作业人员不了解卸料平台荷载重量,超载堆放材料;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赵华肯超载堆放材料的行为,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

我厅于2025821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建罚告字〔202526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厅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提出“事故发生后广西中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采取了深入分析事故原因、加强员工安全培训教育”等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理由不够充分,对案件定性没有实质影响,我厅不予采纳。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十五条、二十三条、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结合《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你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桂)JZ安许证字〔201400016030日,时间自2025924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921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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