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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建罚字〔2025〕44号)

2025-09-24 09:1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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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建工大都租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号:(桂)JZ安许证字〔2007000030〕:

20241129日,南宁市邕宁区南宁市邕滨苑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邕宁蒲庙邕滨苑项目“11·29”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结案的批复》(邕府复〔20256号),认定该起事故是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公司作为该项目的机械设备租赁单位,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公司所设立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到位,作业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监督检查不到位,隐患排查不严不实,对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制止施工人员的违章作业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

我厅于202581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建罚告字〔202523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交陈述、申辩材料和提出听证的要求。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十五条、二十三条、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结合《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你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桂)JZ安许证字〔200700003030日,时间自2025924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921

(公开前需经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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