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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建罚字〔2025〕41号)

2025-09-24 08:1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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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秋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桂建安A20170003939〕:

2024726日,南宁市武鸣区猎天翡翠书院1-3号楼、5号、6号、8号、2832号楼、地下室(一期)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武鸣城厢猎天翡翠书院项目“7·2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结案的批复》(南武政复〔2024104号),认定该起事故是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作为广西中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落实不到位,未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一条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

我厅于2025821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建罚告字〔202529号),你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厅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提出“事故发生后你采取了深入分析事故原因、加强员工安全培训教育”等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你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理由不够充分,对案件定性没有实质影响,我厅不予采纳。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八条及《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结合《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我厅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你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桂建安A201700039391年,时间自2025924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919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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