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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建罚字〔2025〕39号)

2025-09-24 08:0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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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实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4625日,百色市凌云县马栈市场建设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凌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凌云县马栈市场建设项目“6·25”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凌政复〔202479号),认定该起事故是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公司作为该项目的监理单位,一是未采取有效的措施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二是对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及施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未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设置安全生产防护设施;三是在高空作业等特殊工种未获得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默认施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

我厅于2025822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建罚告字〔202519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交陈述、申辩材料和提出听证的要求。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结合《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你公司停业整顿15日,时间自2025924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919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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