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梦琪〔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桂建安B(2015)0003142〕:
2024年1月4日,来宾市兴宾区柳钢绿色锰系新材料产业基地升级改造项目(一期)220kV变电站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绿色锰系新材料产业基地升级改造项目220KV变电站工程“1·4”一般责任事故调查结案的批复》,认定该起事故是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作为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指挥部土建经理,未能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没有发现新入职工人安全教育培训存在的问题,未能认真组织管理人员开展安全检查,没有及时排查治理隐患,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一条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
我厅于2025年8月20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建罚告字〔2025〕18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交陈述、申辩材料和提出听证的要求。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八条及《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结合《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我厅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你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桂建安B(2015)0003142〕1年,时间自2025年9月24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9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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