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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建罚字〔2025〕46号)

2025-09-23 11:53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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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北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号:(桂)JZ安许证字〔2022002899〕:

202466日,南宁市青秀区北投领上1号楼、9号楼—13号楼、15号楼、S1—S5商业、地下室(一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政府《关于青秀南湖北投领上项目“6·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青政复〔202420号),认定该起事故是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公司作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不深入,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踏板(钢芭网片)松动的事故隐患;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履行现场安全管理职责不力,未及时发现并制止、纠正工人违章作业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

我厅于202582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建罚告字〔202530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交陈述、申辩材料和提出听证的要求。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十五条、二十三条、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结合《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你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桂)JZ安许证字〔202200289930日,时间自2025922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921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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