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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建罚字〔2025〕34号)

2025-07-08 07:5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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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爱明〔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桂建安C320210000833〕:

202473日,崇左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西钢之泰装配式绿色建筑产业基地二期项目2#厂房施工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崇左市人民政府关于崇左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西钢之泰装配式绿色建筑产业基地二期2#厂房项目“7·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结案的批复》(崇政函〔2024138号),认定该起事故是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作为广西钢之泰装配式绿色建筑产业有限公司二期厂房施工项目专职安全员,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人员违规操作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二十条有关规定。

我厅于2025411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建罚告字〔202511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交陈述、申辩材料和提出听证的要求。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结合《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我厅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扣你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桂建安C3202100008331,时间自2025714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78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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