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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建罚字〔2025〕37号)

2025-07-08 08:0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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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钢之泰装配式绿色建筑产业有限公司:

202473日,崇左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西钢之泰装配式绿色建筑产业基地二期项目2#厂房施工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崇左市人民政府关于崇左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西钢之泰装配式绿色建筑产业基地二期2#厂房项目“7·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结案的批复》(崇政函〔2024138号),认定该起事故是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作为施工单位,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过期的情况下仍开工建设;把劳务违法分包给无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励安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未定期开展各环节的风险隐患大排查,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作业人员无证违规操作的问题;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现场施工组织不力,作业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管理人员职责不清;未按规定将事故情况上报政府相关部门,存在瞒报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

我厅于202541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建罚告字〔202513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交陈述、申辩材料和提出听证的要求。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十五条、二十三条、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结合《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你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桂)JZ安许证字〔201900117360日,时间自2025714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77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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