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智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公司在2023年9月份向我厅申请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时,提交的业绩情况与实际不符,存在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以及第三十六条“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规定,我厅已向你公司发出《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理告知书》(桂建处理告字〔2025〕19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三十五条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撤销你公司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质。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理决定的执行。
联系电话:0771-2366128;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一楼。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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