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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建罚字〔2025〕33号)

2025-06-10 10:4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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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绍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桂建安A20140002275〕:

202422日,百色市右江区四塘镇百东新区百色大道桂明路口的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挡土墙工程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右江四塘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2·2”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右政函〔2024103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作为广西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允许个人以公司名义承揽事故工程项目,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没有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能督促检查加筋挡土墙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一条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

我厅于2025411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建罚告字〔20254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交陈述、申辩材料和提出听证的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八条及《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结合《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我厅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你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桂建安A201400022751年,时间自2025611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66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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