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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建罚字〔2025〕30号 )​

2025-06-10 10:34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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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建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24824日,合山市文华国际城34#楼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合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合山市文华国际城34#楼项目“8·24”高处坠落事故结案的批复》(合政函〔202474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建筑施工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公司作为该项目施工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制度;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未对作业人员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未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即直接上岗;未按要求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要求对此次拆除作业指派专人进行现场监督和制止违章作业;未审核物料提升机拆除作业是否编制专项方案;未将物料提升机拆卸工作纳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在城市市区内施工未实行封闭围挡;未告知作业人员危险岗位违章操作的危害,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安全管理责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

我厅于202541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建罚告字〔20258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交陈述、申辩材料和提出听证的要求。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十五条、二十三条、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结合《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你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桂)JZ安许证字〔201900058730日,时间自2025611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64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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