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江宏〔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桂建安B(2024)0006176〕:
2024年4月24日,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桂民投总部基地项目4#楼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邕宁蒲庙桂民投总部基地项目“4·2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结案的批复》(邕府复〔2024〕36号),认定该起事故是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作为广西裕达工程有限公司桂民投总部基地项目的项目经理,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日常巡查中多次发现桂民投总部基地项目4#楼部分临边防护缺失的情况下未落实整改,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一条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
我厅于2025年4月15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建罚告字〔2025〕9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交陈述、申辩材料和提出听证的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八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及《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结合《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我厅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你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桂建安B(2024)0006176〕1年,时间自2025年6月11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6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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