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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建罚字〔2025〕29号)

2025-06-10 10:27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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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2422日,百色市右江区四塘镇百东新区百色大道桂明路口的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挡土墙工程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右江四塘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2·2”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右政函〔2024103号),认定该起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公司作为该项目的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认真履行施工合同,安全管理严重缺失,违法允许个人挂靠资质承揽工程,工程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就违规进场施工,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台账,未开展安全教育与培训,未制订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

我厅于202541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建罚告字〔20251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交陈述、申辩材料和提出听证的要求。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十五条、二十三条、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结合《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你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桂)JZ安许证字〔200400029230日,时间自2025611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64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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