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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建罚字〔2025〕25号)

2025-06-10 10:11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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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达苏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422日,百色市右江区四塘镇百东新区百色大道桂明路口的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挡土墙工程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右江四塘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2·2”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右政函〔2024103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公司作为该项目的监理单位,未有效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工程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违规实施监理;发现工程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仅是书面提醒建设单位,未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未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未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对于施工单位没有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没有制定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未到岗履职、未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等问题审查把关不严,没有进行有效监督并督促落实整改;现场安全监理缺位,事故发生时混凝土浇筑作业无人旁站监理,监理员脱岗,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

我厅于2025414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建罚告字〔20252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交陈述、申辩材料和提出听证的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结合《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你公司停业整顿15日,时间自2025611日起计算。停业整顿期间,不得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以建设工程监理资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64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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