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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建罚字〔2025〕24号)

2025-02-19 22:11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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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建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23104日,河池市金城江工业集中区标准厂房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二期)工程总承包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20231020日,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政府《关于河池市金城江工业集中区“10·4”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金政函〔2023126号),认定你公司作为该项目的施工专业承包单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作业工人所系安全带存在安全隐患并及时消除,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

我厅于2024122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建罚告字〔202444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厅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提出事故发生后采取了成立专项整治小组、深入分析事故原因、全面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员工安全培训教育、提升施工现场安全设施的整改措施等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理由不够充分,对案件定性没有实质影响,我厅不予采纳。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十五条、二十三条、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结合《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你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桂)JZ安许证字〔202000020630日,时间自2025228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217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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