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志军〔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桂建安A(2020)0311010〕:
2023年10月4日,河池市金城江工业集中区标准厂房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二期)工程总承包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2023年10月20日,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政府《关于河池市金城江工业集中区“10·4”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金政函〔2023〕126号),认定你作为广西建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一条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
我厅于2024年12月2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建罚告字〔2024〕53号),你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厅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提出“事故发生后广西建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成立专项整治小组、深入分析事故原因、全面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员工安全培训教育、提升施工现场安全设施的整改措施”等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你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理由不够充分,对案件定性没有实质影响,我厅不予采纳。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八条及《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结合《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我厅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你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桂建安A(2020)0311010〕1年,时间自2025年2月28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