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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建罚字〔2025〕21号)

2025-01-17 11:42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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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023820日,南宁市江南区江南壹品B1#B2#B3#B4#B区地下室及B区基坑支护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1人死亡。202414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江南区江南壹品项目B1#楼“8·2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报告并结案的批复》(江府复〔20241号),认定你公司作为该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作业人员仅经过公司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即被安排上岗作业,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B1#楼外墙第30层商业排烟井道洞口未采用盖板覆盖或防护栏杆等措施;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督促施工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拆模作业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

我厅于20241212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建罚告字〔202458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交陈述、申辩材料和提出听证的要求。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十五条、二十三条、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结合《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你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桂)JZ安许证字〔200400000730日,时间自2025124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116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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