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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建罚字〔2025〕20号)

2025-01-13 17:43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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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群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桂建安C20214005621〕:

202414日,河池市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明镇八面加油站项目发生一起机械伤害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1人死亡。202421日,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明镇八面加油站建设项目工程1·4机械伤害事故结案的批复》(环政函〔202417号),认定你作为广西永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镇八面加油站项目经营部专职安全员,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没有根据项目工程作业现场情况制定和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挖掘机和搅拌机相关岗位作业规程不具有可操作性和针对性没有检查项目工地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没有及时纠正和制止挖掘机司机和搅拌机的违章作业、违反操作规程行为,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管理责任。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二十条有关规定。

我厅于20241231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建罚告字〔202460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交陈述、申辩材料和提出听证的要求。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结合《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我厅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你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桂建安C202140056211,时间自2025114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111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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