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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建罚字〔2025〕19号)

2025-01-13 17:42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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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永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2414日,河池市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明镇八面加油站项目发生一起机械伤害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1人死亡。202421日,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明镇八面加油站建设项目工程1·4机械伤害事故结案的批复》(环政函〔202417号),认定公司作为该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工程管理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教育培训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主要安全管理责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

我厅于2024123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建罚告字〔202462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交陈述、申辩材料和提出听证的要求。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十五条、二十三条、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结合《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你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桂)JZ安许证字〔201800029830时间自2025114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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