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伟〔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桂建安B(2012)0002679〕:
2023年8月20日,南宁市江南区江南壹品B1#、B2#、B3#、B4#、B区地下室及B区基坑支护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1人死亡。2024年1月4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江南区江南壹品项目B1#楼“8·2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报告并结案的批复》(江府复〔2024〕1号),认定你作为该项目的项目经理,未抓好项目部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监理单位下达的监理通知书未按时完成整改,督促安全事故隐患整改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一条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
我厅于2024年12月13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建罚告字〔2024〕59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交陈述、申辩材料和提出听证的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八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及《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结合《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我厅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你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桂建安B(2012)0002679〕1年,时间自2025年1月14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