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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建罚字〔2025〕15号)

2025-01-10 17:1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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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鹏〔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桂建安C20200014449〕:

2023820日,南宁市江南区江南壹品B1#B2#B3#B4#B区地下室及B区基坑支护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1人死亡。202414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江南区江南壹品项目B1#楼“8·2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报告并结案的批复》(江府复〔20241号),认定你作为广西和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南壹品项目安全负责人,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未督促施工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二十条有关规定。

我厅于20241216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建罚告字〔202455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交陈述、申辩材料和提出听证的要求。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结合《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我厅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你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桂建安C202000144491,时间自2025113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19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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