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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建罚字〔2025〕13号)

2025-01-10 17:0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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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甄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3105日,桂林市临桂区彰泰中央城商住地块二期S1~S7#商业楼、1#楼、7#楼、8#楼、9#楼及地下室(二期)项目发生一起起重伤害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1人死亡。20231227日,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桂林甄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彰泰中央城项目10·5事故结案的批复》(临政复〔2023286号),认定公司作为该项目的总承包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工人及劳务派遣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项目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

我厅于2024124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建罚告字〔202450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交陈述、申辩材料和提出听证的要求。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十五条、二十三条、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结合《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你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桂)JZ安许证字〔202000057030日,时间自2025113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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